公示公告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危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时间:2020-02-13 16:48   阅读:1576   【字体:    【打印】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全市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对具有以下涉疫情违法犯罪情形的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

一、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二、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以暴力、威胁、公然侮辱、恐吓、诽谤等方式侵犯医务人员人身权利。

三、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社区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

四、新冠肺炎确诊病人、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人及其他密切接触者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通过其他方式传播病毒。

五、未按防控要求提供或隐瞒疫区行程及密切接触史,不接受相关检测或防疫、诊疗措施,擅自离开隔离地点。

六、对各类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和民生保障。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

七、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

八、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或不符合标准的口罩、防护服、消毒药水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其他医用物资,以及假药、劣药。

九、编造、散布、传播疫情谣言、恐怖信息、虚假信息,谎报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十、违反疫情防控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

十一、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

十二、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十三、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十四、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十五、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

十六、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疫情防控通告、决定、命令要求的其他内容。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告发布后,主动到相关部门报告上述情形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广大市民可通过拨打110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人民检察院      

巴中市公安局        

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1日